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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司法厅依法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不得收取报酬
作者:郭春雨 李卓阳  发布时间:2008-05-01 18:34:56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场
  4月29日上午,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精神,规定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并与委托人一起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制止,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目前,吉林省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突出的问题是有些闲散人员,受利益趋使,以公民身份有偿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严重干扰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就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联合《通知》规定:公民在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不得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名义接受委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公民依法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与委托人一起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辩护应提供便利条件,对于违反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应当制止,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据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司法部早在1992年就明确规定,只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