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白山市中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2007年至今已结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30%,息诉服判率达100% ,在有效缓解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上取得了新突破。
工作中,白山中院在深入基层调研,反复研究涉案类型特点的基础上,明确制定了适用协调机制的案件范围,即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诉行政机关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有一定瑕疵,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存在一定负面影响的案件;适用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具有协调价值的其他案件。同时白山中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协调方式,努力促成案件妥善解决。首先,采取建议指导的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不违法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的前提下,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其次,采取面对面引导的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有不当,则指出其失当之处,建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缓解矛盾,化解争议;若行政执法行为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建议其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第三,采取渐进疏导的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则从案件事实、涉案法律关系、案件后果影响等方面,有理、有据、有节,循序渐进耐心地向当事人做好法律解释与宣传,促成其撤诉,并自觉履行行政义务,有效维护行政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