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姜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姜某于2009年5月9日15时许,在自家的南卧室内饮酒,因怀疑其妻有外遇,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将自家的一条棉被和一条毛毯放到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16时许,邻居闻到烟味出来查看,看到姜某在自家的南卧室门口,从室内冒出浓烟,室内地板上有一堆东西在燃烧,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后,同其他邻居用水将火浇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泄愤,在室内采用放火的方法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姜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