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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集中宣判交通肇事案件
作者:胡春晓 张玉卓  发布时间:2009-12-03 09:14: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内召开全市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对今年发生的五起交通肇事案件集中宣判。

  2009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曲海龙驾驶黑F-54532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挂车号牌F—0890挂),沿302国道由南向北行至595.4公里处(地处宽城区),因躲避一辆两轮摩托车,向左驶过路中隔离带侵入路左侧,遇被害人徐立家驾驶吉A—50468(临时牌照)保时捷轿车从相反方向驶来,两车正面相撞,至被害人徐立家当场死亡,长春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曲海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宽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海龙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左侧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人曲海龙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永库、乌兰浩特市佳馨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应共同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人曲海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海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损266,735元、公证费200元、存车费3,51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270,94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永库、乌兰浩特市佳馨运输公司伊春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对被告人曲海龙的赔偿款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书忠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东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远达大街路口北侧200米处时,其车右侧前部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王福祥撞倒,肇事后,被告人王书忠弃车逃逸,被害人王福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6日死亡。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书忠一方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福祥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二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书忠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够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王书忠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书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书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忠医疗费5,549.42元、死亡赔偿金102,635.60元、丧葬费11,74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832.40元、共计197,760.42元。

  2009年6月23日11时20分,被告人王洪哲驾驶蒙G10127号解放大货车沿长白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白公路2公里900米处,掉头时,将正在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海清从后面撞倒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春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洪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海清不承担事故责任。绿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洪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洪哲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洪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其雇主陈永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洪哲有重大过失,应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洪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永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凤兰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6,58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64,860.33元、丧葬费人民币1,743.00元,共计人民币323,192.3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洪哲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永财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7日凌晨3时15分,被告人李海泉无证驾驶吉A—G9708号两轮摩托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36公里处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周品山撞倒,致被害人周品山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尹庆波在明知被告人李海泉驾驶摩托车撞人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李海泉藏匿肇事摩托车,并用自己的摩托车帮助李海泉逃逸。该起交通事故经长春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海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品山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李海泉交通肇事逃逸后,于当天下午16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李海泉已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海泉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九万元,已经给付四万元,余款五万元分三年付清。二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海泉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海泉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并于肇事当日14时许到交警部门投案,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庆波明知被告人李海泉交通肇事,仍帮助其藏匿肇事车辆、帮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海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尹庆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曲伟平驾驶鲁B7S187号轿车沿长平高速公路沈阳至哈尔滨方向行驶至l78公里加700米处时,因其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驶入右侧边沟,并与沟内指路标志牌立柱相撞,致乘车人赵敦峰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曲伟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宽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曲伟平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告诉,被告人曲伟平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宽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曲伟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曲伟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09,280.00元、丧葬费人民币11,646.00元、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人民币110,374.50元,共计人民币531,300.50元。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张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