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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长白三被告人获刑
作者:李成贵  发布时间:2009-12-10 08:23:24 打印 字号: | |
  12月4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三被告人金星虎、李好古、尚文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5000元、3000元。另对三被告人犯罪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依法没收,对被告人李好古的犯罪所得9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某国公民李英实(在逃)联系被告人金星虎帮助该国公民金明贤偷渡进入中国,并送往中国通化市。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金星虎指使被告人李好古用汽车内胎帮助金明贤渡江接入中国境内,并将其安排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居民项某家中居住。25日被告人金星虎驾驶借用的帕萨特轿车与被告人李好古将金明贤送到通化市居民荆某处。

  2009年3月9日,李英实再次联系被告人金星虎帮助该国公民金为玲偷渡到中国,并送往中国通化市。当晚被告人金星虎指使被告人李好古将金为玲接到中国境内,并将其安排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居民崔某家居住。次日被告人金星虎再次用借来的帕萨特轿车将金为玲送到通化市居民荆某处。二名偷渡公民被白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抓获。

  2009年4月1日,某国公民赵英玉(在逃)联系被告人尚文莹帮助某国公民金志、金哲新、李斌三人偷渡到中国,并运送至中国昆明后再由赵英玉接三人前往别国。4月2日凌晨,被告人尚文莹伙同被告人金星虎、李好古将金志、金哲新、李斌三人接到中国境内,并由被告人金星虎驾驶帕萨特轿车将三名非法越境人员送到被告人尚文莹家中居住。下午13时许,被告人尚文莹事先与丈夫姜某(不起诉)联系后,安排被告人李好古乘坐比亚迪轿车,将三名非法越境人员送到白山姜某处,姜某接到后于当晚与三名非法越境人员到达沈阳市“华荟旅店”居住一夜。4月3日14时30分,在姜某准备带三名非法越境人员乘坐沈阳至郑州的客车经郑州前往昆明时,被公安人员在客车上抓获。三被告人于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好古在帮助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分别接受金星虎和尚文莹的报酬500元、400元,共计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星虎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1月17日、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好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虎、李好古、尚文莹明知他人偷越国境,却违反国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金星虎、李好古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三次五人,被告人尚文莹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一次三人,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结合三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张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