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张家强涉黑团伙,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厚厚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达262页,审判长宣读了近三个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张家强所组织、领导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违法事实13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指使他人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作案10起,赃款总价值合计人民币641.3万元(其中未遂60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用私接电线的方法盗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单独及指使他人以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作案4起,情节严重;单独及指使他人强拿硬要,作案5起,情节严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强所犯的上述犯罪罪名成立。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家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家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5.5万元。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74.72元,依法追缴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被告人吴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其他团伙成员李金城、焦术雷、张建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9年不等,被告人吴进富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12月29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家强、吴迪、李金城、焦术雷、张建绪、田野、刁彤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昨日,法庭进行了二审宣判。
二审法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庭宣判后,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家强犯罪聚敛非法所得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国土、公安、消防、房产、规划部门及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出席了法庭。法庭对张家强、吴迪银行存款情况,张家强动产情况及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和核实。
经审查,张家强在银行共有非法所得存款1160多万元,现已全部冻结;张家强非法所得动产共有宝马X5轿车一辆、尼桑轿车一辆;张家强非法所得不动产共有位于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别墅、位于宁江区团结街楼房一栋及院落、位于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水岸馨城房屋一套、位于滨江花园房屋二套和车库一座、位于宁江区民主街阳光家园小区房屋二套、位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房屋二套和车库二座。同时。对张家强开发的阳光家园小区和原宁江区客运公司汽车大修厂土地交易及使用用途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目前,法庭对张家强非法所得的部分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予以追缴。
当日下午,法庭依法对张家强利用犯罪聚敛非法所得建成的别墅内部分非法建筑进行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