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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法院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作者:刘静维 闫虹光  发布时间:2011-07-21 09:01: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抚松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房屋租赁纠纷。

  2010年3月1日,某房产处与多年承租其房屋的杨某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杨某利用此房经营一家超市。2011年3月17日,该房产处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将该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终止租赁关系,将该房屋提供给公益事业的某医院使用。但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某以损失过大为由拒绝迁出所租赁的房屋。

  民二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利用休息时间多次主动登门,找双方进行沟通。起初,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激烈,分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后,重点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给杨某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思想疏导,杨某也认识到不从承租的房屋迁出的不合理性。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的调解,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和谐,以实际行动切实体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受到了辖区政府及广大群众的好评。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