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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再显成效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11-08-19 09:14: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法院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成功解决了一起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者家属一次性获赔29万元,这是二道江法院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的又一次有益实践。

  2011年5月22日,通化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自备机车在进行场内调车作业时,在厂区内一处道路平交道口与一辆空载的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定,此次事故属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通化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应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事故赔偿事宜。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纷纷从外地赶来,多次到通钢讨要说法,并提出了41万元的赔偿要求,为了达成目的,他们甚至在通钢附近的一处小旅店住了下来,并将死者的遗体停放在通化市殡仪馆,声称如通钢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一直在这里住下去,而且死者的遗体也不能火化。通钢的相关领导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并表示会积极赔偿,但由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高出了此类事故的一般赔偿标准20多万元,故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负责通钢辖区治安的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的领导和民警将受害者家属领到了二道江区法院,鼓励他们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二道江区法院相关领导经与通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沟通后确定,该起案件确属地方法院管辖,但死者家属却无论如何也不同意立案,他们认为,一旦立案,不管结果是调解还是判决,都不可能得到令他们满意的赔偿金额,案件处理陷入僵局。

  为快速、稳妥的处理好此案,二道江区法院决定启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在不进行立案的情况下,由司法局派驻法院的两名人民调解员配合法官一起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了解到死者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即使按照该类事故的最高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无益于解决其实际困难,而通钢虽然同意积极赔偿,但限于有赔偿标准的约束时,调解法官许明亮当即作出决定,以法院的名义向通钢发出司法建议函,提高对死者的赔偿标准。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各让一步,将赔偿金额定在了29万元,并在人民调解员出具的调解协议上签字。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