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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七部手机 换来十月刑罚
作者:李树成 王丽娜  发布时间:2011-08-30 13:3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山市江源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年46岁的王某是四川省金堂县人,多年前来到白山市打工。因没有正式职业,整日无所事事,2011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带着铁钩钎来到事先踩好点的手机店外,将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了七部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后在王某销赃的过程中被人认出报案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入室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