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县长白镇长松社区驾驶员孙某生性内向倔犟,对任何事情都满不在乎,特别是在全国各地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确保道路交通人身安全,整治酒后驾车,对一些交通肇事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进行报道期间,其在知晓的情况下,置若罔闻。于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长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安小区时,因行驶偏离道路主道,太过于靠右侧,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上,接着普通客车又撞了行人潘某,造成两车损坏及路人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仍放任驾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