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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首例危险驾驶案一审作出判决
作者:朱崇艳  发布时间:2011-11-28 10:1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江市第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临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3月,醉酒后驾驶 车由大栗子驶往临江方向途中与对方向轿车想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毁损。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部门对刘某血样进行鉴定,检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5克每100毫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系醉酒驾车。临江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某危险驾驶案是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来临江市首起新型案例。为遏制近年来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的行为,凸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危险驾驶入刑是刑法对这一高风险行为的提前介入,是对人民的利益提前予以保护,是刑法加强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通过将危险驾驶入刑,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全面评价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提前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在这里,真诚地忠告广大市民,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珍视生命,远离酒驾。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