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山市江源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盗用、假冒原告姓名贷款,侵犯原告姓名权案,判令被告刘某、江源某银行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9年9月,被告刘某经他人取得杨某身份证明后,于翌年12月30日以原告杨某的姓名在江源某银行贷款3万元并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在向其他银行申办贷款时发现此事,经催促,刘某与2011年3月15日偿还了贷款本息。杨某因此笔贷款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因此,杨某将刘某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未征得原告杨某的同意,擅自以杨某的姓名贷款并为他人担保,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还导致杨某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而该不良信用记录是杨某在其他商业银行发生信贷活动时,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查阅。必然照成杨某的信用污点,增大杨某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成本,影响社会对杨某做出公正评价,导致杨某名誉受损,资信和社会评价降低,给杨某造成精神损害。遂判决刘某、江源某银行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