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松社区43岁的居民张某,平日里没有太多嗜好,社会交往也不多,年复一年的过着平淡的日子,在大家眼里他是个“好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朝多元化转变,战友聚会、同学聚餐等等已见怪不怪。“好人”李某也不甘寂寞,绞尽脑汁设局请客,隔三岔五也免不了参加“朋友”吃请。
今年春节期间,李某多喝几杯之后,意犹未尽到邻居王某家坐一坐,因其说话声音过高,前言不搭后语,引起同去串门的胡女士反感,两人话不投机半句多动了手,厮打中李某用手机把胡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日前,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公开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胡某受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