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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一斧头 获刑十一年
作者:吕云凤 刘一凝  发布时间:2012-05-02 11:00: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在与朋友孙某及孙某的妻子等人一起吃饭后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被劝开后,孙某气愤不过,向姜某挑衅并约其一会到他家中见面。回家后,孙某手持菜刀等待姜某。然而姜某也并未罢休,携带着斧子来到孙某家院内,双方经孙某妻子劝阻无效并发生厮打,孙某后脑被姜某手持斧头致命一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姜某外逃并化名蒋国春,2011年10月25日终将其抓获,结束了十一年的逃亡生涯。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