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化市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腾迁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曾是夫妻,2007年7月经敦化市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归赵某抚养,高某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楼房归高某所有。时隔多年,两人再次对簿公堂,高某称其2010年外出打工,赵某居住该楼房至今,要求赵某腾迁,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000元。
庭审中,双方争吵不休,女方不时哭诉,主审法官刘晶没有强行制止,而是让双方把积怨和委屈都倾诉出来。原来两人离婚后,又同居近三年,2010年双方矛盾再度激化导致分手,分手时协商赵某找到新住处前暂住此房。随后,高某便外出打工,但此期间并未按时给付抚养费。而此时的赵某也已经找到新男友,本可以搬出去,但因为高某不给付抚养费,心中不平衡所以始终拒绝腾房,高某见赵某不搬,就强行搬走了赵某的物品,赵某一气之下到公安机关举报高某盗窃,并起诉高某支付抚养费,高某随即起诉本案。
考虑到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矛盾冲突再度加剧,要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就要走进双方的内心世界,设身处地的考虑双方的难处,耐心地做调解工作。于是,刘晶法官劝道:“你们夫妻一场,闹成这样,要么办复婚手续好好过,要么处理利索,各奔前程。”双方被法官的一席话点醒,不再争吵。刘法官又对高某说:“离婚不能改变父女血亲关系,不尽抚养义务,还收取前妻和女儿暂住费,以后有何颜面面对女儿呢?”高某惭愧地低下头,慢慢说道:“我听法官的,不要房屋使用费了,但是我打工收入少,能不能别要以前的抚养费,以后我一定按时支付。”随后,刘法官又做赵某的工作,劝说赵某体谅高某的难处,双方各退一步。赵某称腾迁可以,也同意放弃之前的抚养费,但要求高某返还其物品。因抚养费、返还物品,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刘法官本可以不予理睬的,但是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刘法官同意调解,并建议双方案外再签订一份协议,了解此事。终于,高某和赵某多年的纠葛在法院得以化解,双方连声称谢,离开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