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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砍烧柴被判刑 借机宣传警钟鸣
作者:王辉 贺传明  发布时间:2012-06-13 10:16:24 打印 字号: | |
  日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村民因砍烧柴构成盗伐林木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庭审查明:本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无业村民刘某某伙同邻居王某某,为解决自家烧柴,在未经林业部门的审批情况下,私自到龙泉镇林场施业区内砍伐23株核桃楸子树,立木蓄积2.7043立方米,被闻讯赶来的当地林业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该案宣判后,为进一步加强村民的知法守法意识,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办案法官来到被告人所在村就该案向广大村民宣传国家林业相关政策,以本案为例,教育村民要增强遵守林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自觉主动地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林业局制定的《生活烧柴管理办法》,要以保护生态建设为核心,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构建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新长白。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