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共对44件毒品犯罪案件的83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6月26日对1名被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贩卖毒品罪犯许学善,男,朝鲜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无职业。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6日,贩卖毒品犯许学善在延吉市某酒店房间内,向白宝义、张连云(均已判刑)贩卖137.97克毒品。白宝义、张连云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天津市时,于同月28日在天津市某宾馆院内被抓获,当场被缴获上述4包毒品。2010年6月18日,贩卖毒品罪犯许学善在天津市与境外女毒贩(身份不明)联系走私冰毒。同年6月22日4时许,许学善与被告人许学范(同案被告,已判刑)到和龙市南坪镇芦果村附近的约定交易地点,与境外女毒贩安排下渡江到中国境内的一名毒贩交易毒品。当日5时30分许,在返回延吉市途中,经过和龙市河南收费站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该轿车后备箱内查获3955克冰毒。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学善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6月26日在延边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制造、贩卖毒品罪犯袁克贵,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无职业。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制造、贩卖毒品罪犯袁克贵于2010年12月期间,在其租住的通化市东昌区某房间内,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制作冰毒共100余克,并以每克450元至1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段孝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30余克、白嘉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25克、陈志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25克、陈永君5克进行获利。经公安机关搜查,在袁克贵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住处及制毒点共搜出其制造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固体9.602克、液体1,800克,含有咖啡因成份的固体2,636.326克、液体28,530克。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袁克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严惩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 依法对一批严重毒品犯罪判处了重刑乃至死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我省的毒品犯罪呈现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较大,占据90%以上,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也不断出现。二是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团伙化、集团化趋势较为明显。三是毒品犯罪分子中累犯、再犯的比重较大。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全省法院切实贯彻严惩毒品犯罪的方针,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坚持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方针不动摇。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二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依法重判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于罪行较轻,被动参与毒品犯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各级法院依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三是坚持打防结合,积极做好禁毒宣传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争取从源头上预防毒品犯罪。全省各级法院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公布案例,庭审直播,新闻发布,发放禁毒宣传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前不久,靖宇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代表们认真地观看庭审,对法官在法庭上的掌控、当事人双方的控辩都仔细一一记录。庭后,代表们与主审法官一同就庭审过程进行了讨论,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