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法庭上作伪证,妨碍了民事诉讼,对作伪证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房屋买受人李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2008年6月,白山市江源区某房屋开发公司拖欠王某的工程款被王某告上了江源区法院。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开发公司的一处房屋进行了查封。王某胜诉后申请法院对查封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在2008年5月就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以材料款抵顶房款的买卖协议,查封房屋一直由其居住,查封的房屋应当归其所有。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异议申请,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李某遂向江源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查封的房屋归其所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5月,合同中开发公司盖章处开发公司的盖章却是第二代防伪盖章。经调查,开发公司第二代防伪公章的发放日期是2008年9月。法院认定李某与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不真实,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李某没有上诉。针对李某与开发公司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法院依法分别做出了对李某和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拘留15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