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仝宗莉)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今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充分表明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
该负责人介绍说,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现象,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十分必要,也充分表明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该负责人强调,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标准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通知》强调,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知》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提出了16项设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在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等。
二是在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等。
三是在明确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方面,提出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
四是在明确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能够解决,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等。
《通知》强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