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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审速调 案结事了
——记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审判员杨家兴
  发布时间:2014-01-17 13:35:40 打印 字号: | |
  杨家兴在法院工作了27年,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一直是庭里的业务骨干。5年前,由于工作需要,他服从院党组的安排,去立案庭速审组挑大梁,这对于他是一次全新的挑战。

  在新的岗位,他加强业务学习,手不释卷,遇有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通过学习实践,杨家兴逐步形成自己的一套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重调解工作,促进司法和谐;加强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指导,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在开庭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审判,在宣判后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及判决依据,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是一个61岁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的老太太,被告王某,64岁,因病卧床不起,双方均系再婚,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原告起诉离婚,原告与被告及其子女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情绪十分激动。为解决纠纷,杨家兴采取了巡回审判方式,主动到被告王某住处实地了解情况,当办案人员到达被告王某家时,被告王某及其子女,很受感动。她们认为,因王某没有到庭,法院有可能缺席审判,没想到法官能到自己家中开庭,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怨气。杨家兴抓住被告王某及其子女的心理,多次到当事人家中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作好法律讲解。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化解了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原告朗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某某、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朗某某系被告武某某的妹夫。被告武某某、徐某某均系70多岁的老人。在开庭审理中,证人宋某某(系被告的姐夫)出庭作证,在作证过程中,杨家兴了解到,证人宋某某系原被告家族中比较有威信的老人,深受尊重,且在原告到法院起诉前,宋某某给原被告双方做过调解工作,但被告不懂法,不同意返还房屋。杨家兴认为,如果单纯根据法律下判,被告拒不执行,将造成矛盾激化,原被告的亲情也将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开始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有矛盾激化的趋势。为了解决纠纷,杨家兴主动邀请宋某某参加调解,由宋某某劝解双方,防止情绪进一步激化。在调解过程中,杨家兴通过讲解法律,从亲情、法律等角度做原告及其妻子的工作,并给双方一定的时间,由宋某某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办案人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杨家兴的主持下履行了调解协议。

  在处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女方白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一级伤残,为无行为能力人,肇事方赔偿原告30余万元,原告母亲以原告监护人的名义起诉离婚,索要在被告手中保管的这笔钱,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就30余万元的给付方式,双方没有确定,原被告双方当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原告考虑如果离婚后,被告拖延给付补偿款,将影响原告的治疗及护理。被告考虑如果这笔钱给付了,原告又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杨家兴在充分考虑原被告的心理状态后,制作调解书,同原被告到银行将30余万元支付完毕,当即发放调解书,解决了纠纷。

  5年来,杨家兴办理共审结诉讼案件1200多件,全部在法定审限结案,无申诉案件,无信访案件,无超审限案件,审理案件数量、质量均名列前茅。

  不仅自己加强学习,提高办案质量,杨家兴还把自己的学习成果、工作经验主动与同志们分享。他协助庭长将每周五作为集体学习日,组织全庭干警将分散自学变为集体学习,共同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撰写学习笔记,交流学习体会。他带领合议庭成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及综合分析、论理的能力,全庭裁判文书质量大幅提高。

  作为一名法官,杨家兴始终面临着权与钱,钱与法的考验。尽管他家庭负担较重,1988年孩子出生后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父亲患脑出血,半身不遂,生活能力受限,但他一如既往地拼搏工作、默默奉献,先工作后家庭,先大家后小家,从没叫过苦,从没喊过累,不为困难所累,不被利益所动,用实际行动践行党员义务,用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法官形象。

  杨家兴,1963年7月28日生,现任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速审庭审判长,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撰写的《王生抢劫案》在全省法院案例评比活动中被评为一等奖,2009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