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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郭春雨 张旌 王洁瑜 摄影:刘川  发布时间:2014-06-17 17:36:25 打印 字号: | |
  • 吉林高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 吉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鲁志良进行新闻发布
  2014年6月17日,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66周年纪念日,也是今年省法院第一个公众开放日,上午10点,省法院召开了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鲁志良向记者介绍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发布了3个行政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

  鲁志良指出,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三大审判之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与民生、发展、稳定密切相关。近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审查的职能作用,坚持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坚持维护全省工作大局与监督依法行政相统一,坚持保障人权与支持管理相统一,坚持依法审判与加强案外协调相统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省法院连续多年被省政府评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单位、“平安吉林建设”先进单位。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经验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院行政审判工作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

  一、坚持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防止和避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加大诉权保护力度,2013年以来,全省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600余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000余件,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排在全国前列。审判中,坚持严格审查标准,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 防止“官官相护”、“权权交易”。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和无效、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达到20%,行政相对人胜诉或者协调解决的达到48.8%。

  二、坚持服务大局,探索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既直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专题调研,确定了“诉前参与、诉中解决、诉后协调稳控”的基本工作思路,与省住建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严格司法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在房屋强制拆迁工作中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对接,为全国法院解决这一执法难题,提供了基础性和实践性经验,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以及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纳。2013年6月,为进一步推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省法院与省住建厅联合召开了“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视频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完善裁执分离模式,依法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014年4月,省法院与省住建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司法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预防和化解房屋征收拆迁纠纷打好基础。

  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在诉前共协调化解房屋征收拆迁案件3610件,审理房屋征收拆迁诉讼安检300余件,审查房屋征收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973件,使大量行政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保障了我省“两横三纵”快速路、吉珲高铁、鹤大公路、松陶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对此作出批示:“吉林高院、白山市中院以及抚松县法院在贯彻裁执分离原则,依法保护被拆迁人权益,发挥审判职能为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请以适当方式推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我省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因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职能,近年来,省法院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审理林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将文件在全省转发,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尺度的有机统一。文件也引起国家林业局的高度重视,在《林业改革动态》上予以全文刊载,以指导全国林业改革工作的推进。2013年以来,全省共审理涉及林业资源案件115件,有力地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

  三、坚持运用协调机制,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

  全省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国较早地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争议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着力构建公民与政府的和谐关系,率先在全国实现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在诉前协调化解各类行政案件4101件,诉讼中协调化解各类行政案件721件,约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8.5%。

  为充分发挥司法合力,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签署了《协调联动化解行政争议座谈会会议纪要》,建立了分流治理、协作配合、监督制约的联动机制。2013年2月,最高法院、省法院、省检察院协调配合,联动化解了公式召诉吉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一起申诉九年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争议时间长、化解难度大、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疑难案件,及时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长春海关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拟定化解方案,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对疑难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意见,有效化解了谷满华诉省公安厅戒毒行政赔偿,“桃源路”、“柴油机厂”拆迁安置补偿等一大批申诉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省法院一方面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对行政诉讼总体情况和类型案件变化情况,特别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向行政机关通报,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2013年,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15件,被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采纳126件,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供了的价值的意见。其中,省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建议》引起省住建厅、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在该司法建议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起到促进作用。省法院向省政府提交的《关于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工作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至全省各级政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及时化解行政纠纷、改善司法环境。为了有力加强全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省法院将推进全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审判工作要点,积极向行政机关宣传应诉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应,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2013年以来,全省行政首长出庭率逐渐增加,官民矛盾得到有效解决。其中,延边州各市县政府均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其纳入政府对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行政首长出庭率达到100%。2013年9月,省法院在延边召开行政审判工作现场会,推广了延边经验。

  五、加强对下指导,着力提高审判质效

  全面规范行政审判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省法院行政庭组成调研小组,调取了省法院2010至2012年三年来的436件申诉案件卷宗,梳理分析了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形成了《2011-2012年度省法院行政申诉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获全国奖)。在此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从切实加强领导,着力解决问题;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案件质效;畅通诉讼渠道,促进实质化解;坚持服务大局,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资源,理顺内部分工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导、规范全省行政审判工作。

  开展行政案件评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高行政审判质效,省法院不断强化对下指导措施,坚持开展案件评查工作。2013年7月,全省三级法院共同组成评查组,深入全省9个地区,通过听取汇报、组织座谈、检查卷宗等形式评查了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19件,形成了评查情况报告,有针对性地指出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实行边查边改,进一步提升了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的质效。

  建立发改、再审案件双向交流机制。上级法院在案件决定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前,办案法官要及时同原审法院沟通,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全面掌握案情,从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共同探讨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有效解决了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不统一,沟通交流不够,发改案件指导不明确的问题。

  建立行政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省法院每年定期对全省9个地区行政案件结案率、协调和解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申诉率、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案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情况、行政首长出庭情况进行排名通报,针对数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调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工作。

  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省法院行政庭与法官学院配合,坚持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开展案例研讨、裁判文书评比、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全省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进一步提升。

  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北京某公司收购长白山某饭店。长白山某饭店位于长白山申遗保护拆迁范围内。2011年4月,长白山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对该饭店房屋予以征收。北京某公司委托延吉某饭店代理征收补偿事宜。9月,在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下,延吉某饭店等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延吉某公司为评估机构,并由公证处公证。12月,延吉某公司出具了估价报告。延吉某饭店认为评估价格过低,申请复核评估,延某公司书面答复维持原估价报告。延吉某饭店又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2012年1月,估价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认为该报告在评估方法、参数选取依据、无照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修改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2月,延吉某公司出具了修订后的估价报告。因延吉某饭店拒绝签订补偿协议。3月,长白山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实行货币补偿(含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0月,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延吉某公司评估不公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低为由,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省法院二审认为,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延吉某饭店参与了整个征收补偿过程。延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能够反映出上诉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无不当,在能够确认长白山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判决维持长白山管委会补偿决定。

  【案例启示】对于松花江源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这样的省政府重点征收项目,在案件处理时,法院既要考虑长白山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又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保障和支持省政府治理生态源头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又要注重被征收人北京某公司补偿权益的到位情况,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二:程某某等诉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补偿案

  【基本案情】某柴油机厂(已破产)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1985年至1988年搭建了一些建筑物(俗称“母子间”),交由职工使用,其中7户为依托浴池墙体搭建,程某某分得一处。2000年该厂进行“房改”,职工交纳了购房款,柴油机厂为职工发放了内部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收储中心)在该厂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2007年3月,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关区行政执法局)根据土地收储中心的举报,以该柴油机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为由,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上复议和起诉期限述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南关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了程某某等人的“母子间”。程某某等七户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区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并给予安置补偿。

  南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南关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认定“母子间”为违法建筑,因在《城市规划法》颁布前修建,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每平方米414元)。该判决生效后,程某某七户当事人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省法院再审认为,“母子间”建于1985年前后,建成时间较长,虽未取得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居住多年,又参加了单位内部房改,向某柴油机厂缴纳了购房款,取得了内部房证,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一、二审法院认定“母子间”属于违法建筑不当,补偿标准过低。办案中,办案法官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补偿的标准和依据以及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释明人民法院既要维护个人利益,也要维护公共利益,指出征收部门补偿标准过低,程某某等要求过高。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2013年4月,征收部门与七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等人撤回再审申请。

  【案例启示】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法院审理棚户区改造案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千方百计促进矛盾化解,与各级政府一道把好事办好。

  案例三: 长春市绿园区某饮料厂诉榆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违法扣押物品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1996年3月,长春绿园区某饮料厂在长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饮料加工。2002年1月18日,榆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榆树市大岗乡双利村民董某某开办的饮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及未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饮料。董某某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时,承认其工厂所使用的标有“龙泉桔子”字样的商品标签及瓶盖是从长春市绿园区某饮料厂购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董某某饮料厂作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决定书,就地封存饮料250箱、瓶盖34袋、商标标签8袋。

  2002年2月15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董某某饮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四项对董某某从长春市绿园区某饮料厂购买的商品标签予以没收。

  长春市绿园区某饮料厂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技术监督局对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答复及返还违法扣押的商标并给予行政赔偿。该案由长春中院指定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判决:一、维持技术监督局对长春市绿园区饮料厂的答复行为;二、驳回长春市绿园区饮料厂请求返还被扣押、没收的8袋商品标签之诉讼请求。长春中院二审、再审、省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启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职责。本案中董某某的饮料厂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长春市绿园区某饮料厂的商标标签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饮料,属违法生产经营。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产品质量安全。法院对通过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英主持新闻发布会,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地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全省法院积极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攀升的态势,进一步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力度,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良好,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些做法和事例充分体现了省法院党组把“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践行司法为民”作为重点任务的工作思路。

  今年,省法院将继续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和“判案不出错、审案不超时、法官不出事”的工作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全省“五个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振兴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