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九台市法院审结一起连环入室盗窃案
作者:张玉卓 赵立华  发布时间:2014-07-16 08:18: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九台市法院审结一起连环入室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张某为镇赉监狱服刑的狱友,出狱后不思悔改,于2013年5月至8月间结伙盗窃32起、抢劫1起。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3年5月至8月间,在九台市佳隆小区、工商行小区、怡景花园小区相继发生30多起入室盗窃案,几十户居民财产遭受损失,一时间引起群众极大恐慌。被盗的均为一、二楼住户,且纱窗均未安装防护栏。九台市公安局经过全力侦破,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抓获。

  九台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系九台市向阳村农民,曾因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被九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2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人为镇赉监狱服刑的狱友,出狱后不思悔改,于2013年5月至8月间结伙盗窃32起、抢劫1起,其中盗窃未遂3起,盗窃现金人民币48885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0377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9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9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