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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发布时间:2015-07-22 09:22:46 打印 字号: | |
  延期审理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决定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在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工作,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