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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是否立即对案件作出宣判?
  发布时间:2015-07-28 18:03:2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报道。

  2.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即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清楚的,审判人员应当作出解释。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二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并说明判决在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

  3.宣告一审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就要进行二审,二审可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因此,只有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上诉,离婚的判决才能生效,当事人也才可以另行结婚。

  4.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