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编办《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吉委编行字〔2019〕132号)文件,现将省法院机关优化调整后审判业务部门及新设立审计处的职能公布如下: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申诉、执行、监督、复议、协调、司法协助等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异议和争议案件;负责院机关集中送达、值庭等文职人员和审判法庭管理工作;负责卷宗扫描装订和流转等智能办案辅助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调裁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全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二审案件,被告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第一、二审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毒品、涉黑恶、涉环境资源保护、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二审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毒品、涉黑恶、涉知识产权、涉环境资源保护、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毒品、涉黑恶、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审案件,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二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综合指导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婚姻家庭、继承及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除外),物权纠纷(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除外),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涉军案件审判协调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金融借款合同、金融不良债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证券、期货、信托、票据、信用证、保险、公司及破产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其他合同(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合同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劳务、服务、离退休返聘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以及农、林、渔、牧业等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纠纷除外)、担保物权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负责仲裁程序案件、司法协助工作;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人事争议,劳务、服务、离退休返聘合同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九、环境资源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农、林、渔、牧业等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食品、药品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除外);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十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审查处理赔偿申诉案件;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十二、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再审案件(涉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外);审理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再审案件(不包括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的案件及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复核案件;负责审判监督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十三、执行裁决庭
负责审理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负责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及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负责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案件;负责审理对中级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四、执行局
统一管理、指挥、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执行专项行动,确定执行工作任务并检查、监督、考核完成情况;依法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事项;协调省内和省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办理执行工作请示、答复等事项;负责执行信访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网络查控、网络司法拍卖、案款管理等办案系统的应用和培训等工作。
执行局内设协调指导处、执行指挥中心。
协调指导处:负责执行和协调全省重大、疑难案件及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协调省内和省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再审审查部门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暂缓执行事项;负责办理仲裁不予执行报核案件和仲裁裁决指定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以及其他对下业务指导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办理跨省执行、赴外省执行、限制债务人出境等事项审批;负责主办、编发执行刊物和执行调研工作;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综合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本院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负责办理执行工作重大事项请示、答复;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巡查和应急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负责对案件流程、网络查控、网络拍卖、案款管理等办案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工作;负责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监管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质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执行专项行动。
十五、审计处
承担本级和全省法院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监督、专项检查考核;负责对本级和全省法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协助财政部门对本级和全省法院预决算编报和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