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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三分钟当即宣判
作者:记者 粘青 通讯员 张玉卓 王长安  发布时间:2016-05-24 10:5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全程历时三分钟,当庭宣判,并在当日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据悉,这是二道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部分常见类型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出台后,实际审结的第一起简易程序快速结审的刑事案件,是二道区法院探索审理简易刑事案件的又一创新举措。

  今年1月,长春男子韩某某酒后驾驶吉A牌照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韩某某对于犯罪事实无异议。二道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案件。

  二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该庭审模式得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邵庭学出庭支持公诉。他表示,这样的庭审方式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监督职责,也提高了公诉机关支持公诉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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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即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情形的危险驾驶案件、盗窃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和信用卡诈骗案件。案件具有共同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主要遵循“三简化、二确认、一陈述”原则,即程序简化、文书简化、卷宗简化;庭前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无异议并告知诉讼权利,庭审中确认被告人身份及是否自愿认罪;庭审过程中确保被告人有充分陈述的权利。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