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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名册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11 15:45:1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全体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管理人名册评审采取全过程公开的方式进行,接受申报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入册的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且限定在吉林省司法厅当年公布的《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公告》目录之中;

  (二)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有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具有较大办公场所,自有或有租期较长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四)上年度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入册的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且限定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情况表(年度)》目录之中;

  (二)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20名以上,且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具有较大办公场所,自有或有租期较长的固定场所,办公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四)上年度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入册的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经有权机构核发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破产清算事务所或企业清算公司;

  (二)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具有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具有较大办公场所,自有或有租期较长的固定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执业资格被暂停、吊销、注销的,或者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三)无正当理由曾辞去或者拒绝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及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除名未超过三年的;

  (四)在执业经营中有违规违纪违法不良记录,或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处理、尚处于整改期内的;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

  (六)申报材料提交不完整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原破产案件承办法院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八)行业管理部门、协会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省会计师协会、省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向全省媒体上社会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日期为七日。

  预公示结束后,省律师协会、省会计师协会、省清算协会向省法院推荐进入省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名单,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机构需要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吉林省法院省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名册申报表;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报机构企业章程;

  (四)申报机构专职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作为法院破产管理人或参与过强制清算案件事务等证明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两年无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证明;

  (七)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近三年以来荣获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报机构需要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吉林省法院省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名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企业章程;

  (四)申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或者证明经营管理经历的材料;

  (五)近三年作为法院破产管理人或参与过强制清算案件事务、受托清算等证明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的,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填写省级入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交设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其他所需申报材料比照本办法相同机构性质提交。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属行业协会认证后报送。

  第十二条 省法院对各省级协会推荐的省级管理人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经验等因素确定省级管理人入册名额、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全省企业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省法院每年对省级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增、减调整,对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