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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神医” 女子遭毁容
  发布时间:2016-10-19 09:22:45 打印 字号: | |
  女子李某感到身体不适,但并未就医,而是选择了请邻村的“神医”杨某到家里为其“治病”。杨某到了李某家后,用准备好的煤油、金属盆、钱纸等为李某“洗油火”(把煤油倒入装有水的盆中点燃,用钱纸投入盆内,再用手在燃烧的油水中将钱纸抓出,将火熄灭后热敷在不舒服的地方,如此反复几次)。在杨某将燃烧的钱纸放在李某身上后,致其面部、颈部、双手不同程度烧伤。杨某告诉李某,这是正常的,过两天就恢复了,李某也听信其说法,未及时去医院医治。次日,李某仍疼痛难忍,才到医院进行医治,整个治疗用了20多天,产生医疗费用1万余元,杨某为李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拒绝承担李某的一切损失。经鉴定,李某面部烧伤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具备一定文化基础,本该到正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而原告却相信迷信,在迷信活动中被火烧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杨某用煤油这种易燃物品取火的方法,实施迷信活动,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导致原告被烧伤,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按照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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