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打电话给朋友陈某相约偷狗,陈某一口答应。次日凌晨,温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偷狗工具弓弩和毒针,驾车搭载陈某沿途寻找作案目标。两人分工合作,温某负责开车和寻找作案目标,陈某负责射杀家狗并将尸体装进汽车后备厢。很快两人便射杀盗走5条家狗。二人载着死狗返回时路遇执勤民警罪行败露。经鉴定,被射杀的5条家狗价值1843.2元。温某供述,其作案车辆是从车行租赁而来,弓弩和毒针是从网上购买所得,射杀偷盗而来的狗则有固定的老板收购,转而贩卖。经查,温某曾因用弓弩和毒针射杀偷盗家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温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和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