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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锁匠入室盗窃借款收条未遂
  发布时间:2016-10-27 09:27:25 打印 字号: | |
  袁某开设了一家贸易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与女儿小学同学的母亲庞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期6个月,并出具了收到庞某现金65.5万元的收条。后袁某经预谋来到庞某住处,趁庞某不在家,通过电话叫来一名开锁匠柯某,谎称自己系该户业主,在骗取柯某信任后,由柯某将室外门打开。期间,遇到庞某多名邻居。袁某在锁匠等人离开后,在庞某家房屋内停留数分钟后,因害怕而未实施盗窃行为,并离开庞某的房屋。后庞某报案,并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袁某所提其系犯罪中止的辩解,因在案证据证实,袁某系在其秘密入室行为已经濒临败露,在面对邻居质疑、锁匠留存其身份证照片后产生巨大心理压力情况下不得已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其所作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袁某虽就其犯罪完成形态作出辩解,但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还系犯罪未遂,亦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袁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但应对其依法适用禁止令。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袁某以任何形式滋扰被害人。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