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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临时停车下客 乘客被撞损失由谁担
  发布时间:2016-10-29 09:30:08 打印 字号: | |
  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小英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阿光被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许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这一违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小英不负事故责任。

  后阿光将老许、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查明,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讼争的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次交通事故给阿光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包括非医保用药金额688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老许系公交公司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阿光损害,对于阿光的合理经济损失,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阿光688元,剩余2995元由保险公司赔偿,驳回阿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