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乘坐某航班从某国际机场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海关查验,在俞某行李箱内当场查获藏匿于铁盒里的疑似动物爪343个、动物牙齿14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43个动物爪为非洲狮爪,14颗动物牙齿中4颗为非洲狮的犬牙、10颗为豹的犬牙,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保护物种,价值合计人民币20.2万元。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俞某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走私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俞某在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法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