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权威发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评估机构进入
“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5 11:21:12 打印 字号: | |
  为提升吉林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公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评估的各类机构,均可申请进入信息平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的,一般应当从该信息平台内的机构中产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信息平台机构的范围及资格要求

  1、目前未进入平台,但符合资格要求、有能力完成法院委托事项的各类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均可进入信息平台。

  鉴定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等)、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会计审计、建筑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设计、产品质量、测绘测量、电子数据、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环境检测、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2、资格要求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二)建筑工程造价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

  (三)建筑工程设计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

  (四)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应具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等资质;

  (五)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资质;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具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

  (八)土地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九)会计、审计机构应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十)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鉴定资质;

  (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应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十三)二手车评估机构应具有市级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十四)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二、限制进入信息平台的情况

  1、在信息平台建立前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各类相关“名册”及“入选机构”中除名的机构、由被除名机构演变、更名的机构,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控股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因行贿行为被除名的机构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

  2、因不规范执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1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信息平台。

  3、除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外,总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或其多家分支机构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总公司(总部)或一家分支机构进入。

  三、进入信息平台方式

  1、凡自愿进入信息平台的机构,请登录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http://124.234.193.172:7060/wtjdjg/)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机构及执业人员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除必填信息外尽可能完整填写选填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按时向系统提交信息,并下载《承诺书》。省内申报机构的《承诺书》及机构的相关纸质版资质证明材料(可证实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经营业绩、经营条件等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省外申报机构的《承诺书》及机构的相关纸质版资质证明材料(可证实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经营业绩、经营条件等情况的相关信息)应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2、注册提交信息时间: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30日。逾期未提交注册信息,系统将不予进行审核。

  3、机构向系统准确提交注册信息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初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核准后进入信息平台。省外申报机构的初审、终审工作均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

  四、说明

  1、机构的执业范围涉及多个专业类别的,请在“专业类别”栏目中多次选择;

  2、机构(特别是产品质量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应将各分项资质在“执业范围和能力说明”栏目中列明;

  3、负责初审、终审工作的全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及时审核申报机构提交的注册信息,对不予审核通过的机构申报信息,应明确回复审核退回理由。

  4、对于已进入平台的机构,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无需再次申报进入平台。

  5、已进入平台但所提交资质证明过期的机构,可随时向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明信息,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变更信息的纸质版证明文件。在新的资质证明信息未通过系统审核前,系统将自动暂停对机构的委托,待其重新通过系统审核后,方可再次接受平台的对外委托工作。

  6、对于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平台后的具体管理规定,届时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7、欢迎社会各界对信息平台内机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431-88556956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薛 尧 0431-88558619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应贵 0432-63070918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党 鑫 0433-2586110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晶 0434-3195056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涵舒 0435-3198725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李 博 0436-3258135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鹤颖 0437-3162133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白 冰 0438-2290070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冬莹 0439-32940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美衡 0431-88556942

  六、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咨 询 电 话: 0431-88556942

  技术咨询电话: 0431-88556792

  监督举报电话: 0431-885569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