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省级机关45个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着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要求各联动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重点实施十三条联动惩戒措施。
这十三条措施包括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审慎性参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供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限制申请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供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参考;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 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先进典型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作为审慎性参考;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现役、预备役军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加大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国境证件、婚姻登记、住宿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股票信息,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协调各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和执行金融理财产品、“保管箱”信息,协调各保险公司协助查询保险产品信息等。
措施还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党的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为中共党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等。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省级层面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信用办、省高院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
“可以说,《意见》中执行惩戒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其根据主要是来自于执行实践。同时为确保《意见》逐条落地,作为牵头单位,我们建议依托信息化技术,尽快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采访中,江苏高院执行局负责同志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