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8月24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新疆各级法院依法开展各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工作,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底,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747件,依法惩治了危险驾驶犯罪,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新疆全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审判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至2016年11月1日,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52件,同比增长27.10%,审结3256件,同比增长25.81%。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底,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747件,列同期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数的第10位。数据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
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量刑。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期为拘役6个月。经统计,2016年以来,新疆全区法院已对6346件案件判处拘役,占结案数97.5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全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新疆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冰说,在审判实践中,新疆全区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中,全区法院坚持从主客观两方面出发,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即认真审查证据,认定被告人主体身份,同时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考量被告人主观内容,属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中,法官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对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真审查,经过开庭质证才予以采信。充分保证辩护人的会见、申请调取证据等法定权利,并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审判权,切实做到既依法惩罚犯罪,同时又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