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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暴力抗拒执行 被判拘役追悔莫及
作者:闫 峰 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8-08-14 08:35:3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李某夫妻二人拘役四个月和六个月,对暴力抗法者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家住磐石市松山镇新民村的李某,于2012年春在磐石市某农资经销处购买了总价款为11370元的化肥用于农耕需要,因当时手头拮据没有当场给付现金,遂为对方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对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后李某未能及时履行约定的义务,磐石市某农资经销处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磐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欠款及利息。

  磐石法院开庭审理后,结合相关证据依法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磐石市某农资经销处化肥款11370元及利息2217.15元,合计人民币13587.1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磐石市某农资经销处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磐石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磐石市松山镇新民村李某家,在无法实现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家玉米,在查封过程中,李某妻子齐某强行把封条撕掉,并且使用木棒、斧头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强行阻止执行人员正常执法。李某在明知该玉米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玉米变卖给他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生活花销。后李某、其妻齐某分别被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妨害公务罪向磐石法院提起公诉。

  磐石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私自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数给付了执行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