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二年不等。
2014年初,桦甸法院依据法院判决依法查封了陆某、王某(系陆某妻子)所有的登记在桦甸市公路客运公司名下的一辆客车的车籍及该车桦甸至双阳的运营线路经营权。
被执行人陆某、王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其经营的客车及运营线路经营权,于2014年2月伙同赵某、张某伪造了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陆某、王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的借据和协议书,载明陆某、王某于2013年6月15日向张某借款60万元,并以陆某的客车及线路经营权作为抵押。2014年3月14日,张某依据借据和协议书对陆某、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保全。桦甸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陆某、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裁定轮候查封了陆某经营的客车车籍及线路经营权。
随后,张某依据判决申请执行,与申请执行的史某、刘某、桦甸市某银行共同参与分配被查封的陆某车辆及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拍卖款。因陆某所有的客车及桦甸至双阳的线路经营权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采取将拍卖款对多名债权人按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张某依据判决和执行分配方案可分配到29万元。
在执行财产即将分配前夕,被执行人陆某才发现客车被拍卖了,自己车财两空,还凭空多了60万元的债务。他主动向法院提出其给张某出具的借据是虚假的,张某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是虚假诉讼。法院及时将陆某等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赵某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陆某、赵某、王某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应依法处罚,分别判处张某、陆某、赵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