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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三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20 16:39:0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也在不断增长。这也直接导致法院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针对这类情形,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探索。

  一、弱化证据规则,倾向于相信业主遭遇的真实性。大多数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都多多少少遇到些情况,比如房屋严重漏水、返潮、长毛的情况;财产被盗受损;曾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身体冲突受伤;物业公司曾经承诺给维修房屋等等。从法理的角度,这些情况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却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以丢失自行车为例,很多业主都没有及时报案,无法证明这种情况是否发生时,法官在调解工作时倾向于相信业主的此类遭遇是真实发生的,调解时会做物业公司的工作,从情感关怀的角度,补偿下业主的心理,从长远角度达成双赢。

  二、调解主体多元化,递进式加强调解力度。一个案件通常由主审法官优先调解,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优势作用,如案件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合议庭人员交叉调解,审判长把好调解的最后一道关口。主审法官负责释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及法院判例等方面的解答,人民陪审员利用自身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从非审判人员角度拉近与业主之间的情感距离,使用更为通俗易通的语言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化解物业与业主心结,防止诉累的发生。物业案件表面看似法律物业服务关系清楚,标的较小,但实则牵系着未来年年累诉的可能。如果双方之间的心结没有解开,甚至越系越死,形成年年不交,年年起诉的恶性循环。既加重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量,亦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在调解物业案件时,应深入了解双方心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以症结问题为导向,有效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