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张某、陆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是该院全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审结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重拳打击了虚假诉讼,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被告人陆某及其妻子王某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其经营的客车及运营线路,伙同被告人赵某、张某于2014年2月伪造了日期为2013年6月陆某、王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的借据和协议书。被告人陆某及其妻子被告人王某与史某、刘某、桦甸市某金融机构有借款纠纷,债权人起诉后,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某、王某承担还款义务并依法查封了陆某所有的登记在桦甸市公路客运公司名下的运营客车的车籍及经营权。被告人陆某、王某为了逃避人民法院执行其经营的客车及运营线路经营权,与被告人赵某、张某于2014年2月份伪造了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陆某、王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的虚假借据和协议书,张某以此起诉陆某、王某,导致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判令陆某和王某向张某偿还借款60万元的民事错误判决,张某以此错误判决申请执行,与申请执行的史某、刘某、桦甸市某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分配被查封的陆某车辆及营运线路经营权的拍卖款(至2016年1月6日,桦甸市某金融机构应执行债权总额为135 049.02元、史某应执行债权总额为380 018.03元、刘某应执行债权总额为32 417.5元、张某虚假诉讼应执行债权总额为860 010元,现有可分配财产为479 149.51元),被告人陆某在虚假诉讼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本院提出其给张某出具的借据是虚假的,张某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王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陆某、赵某、王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影响了桦甸市某金融机构和史某、刘某等人案件的执行,致使桦甸市某金融机构及史某、刘某等人的合法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桦甸法院一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