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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地区首例刑事自诉拒执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8-06-29 09:33:41 打印 字号: | |
  6月27日下午3时,随着审判长刘遇忠手中的法槌敲下,白城地区首例刑事自诉拒执案在大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朱逢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安法院裁定查封富祥公司名下五套房屋,由富祥公司出售后将价款提交法院。但富祥公司将扣押房屋出售后未将价款提存给法院。2016年鸿翔公司与管玉光之间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管玉光对富祥公司享有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

  2013年9月12日大安法院对富祥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作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令其申报财产。2016年4月12日大安法院将富祥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3日大安法院又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富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由于富祥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管玉光于2017年11月9日向大安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大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法院裁定将售楼款提存法院,不按法院《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罚款、限制高消费以后仍然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抗拒执行,挑战生效判决的权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逢春身为富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以来,大安法院以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法院执行震慑力。下一步工作中,大安法院将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将恶意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及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各种执行措施,全力做好打击拒执工作。

  部分大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