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吉林法院对鉴定、评估机构的使用监管,使“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更好地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鉴定、评估服务,切实保证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质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近期开展“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已入围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审核的机构范围
已进入“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鉴定、评估机构。
二、备案审核时间
现场备案审核阶段:
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7日(双休日除外)
网上信息审核阶段:
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10日(双休日除外)
三、备案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省外机构备案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区208室
联系方式: 0431-88556902
省内机构备案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5号窗口
联系方式: 0431-88558307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918室
联系方式: 0432-63070918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201室
联系方式: 0433-2586110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325会议室
联系方式: 0434-3195052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辅办132室
联系方式: 0437-3162132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503室
联系方式: 0438-2290082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庭
联系方式: 0435-3198529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辅办312室
联系方式: 0439-3294081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辅办605室
联系方式: 0436-3258150
四、提交材料说明
1、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填报的《机构备案信息表》、《机构执业人员信息表》和承诺书;
3、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专业资质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同类别机构提交材料如下: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提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检验检测范围附表)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参加的,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总公司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测量测绘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土地评估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备案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九)会计审计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和备案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提交保监部门 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质证书和备案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应提交发改委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应提交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评估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备案审核要求
1、“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内已入围的省内鉴定、评估机构应在现场备案审核规定期限内到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地点提交备案材料,平台内已入围的省外鉴定、评估机构应在现场备案审核规定期限内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地点提交备案材料。
2、现场备案审核,即由相关负责法院审核机构提交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现场备案审核的机构,将进入网上信息审核阶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备案审核的机构(包括未进行现场备案审核或逾期现场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将不予备案,并在平台内停止使用。
3、网上信息审核,即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已经通过现场备案审核阶段的机构所提交的机构、执业人员信息与平台内填报的机构、执业人员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信息一致的机构将通过网上信息审核,在平台内继续使用,相关材料留存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机构应在网上信息审核规定期限内修改信息并提交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则在平台内继续使用,相关材料留存备案。逾期仍未通过网上信息审核的,将在平台内停止使用。
4、机构除提交证书原件外,其他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一式两份,《机构备案信息表》、《机构执业人员信息表》和承诺书必须按填报要求由法人、执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涉及法人签字确认部分须法人亲自到备案审核现场签字确认。经审核发现存在信息不实或超范围填报的,不予通过网上信息审核;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专业人员资格或专业机构资质的,直接停止委托且不再接受进入电子信息平台。
5、备案审核机构在平台内“执业范围和能力说明”信息项填报的内容,应该与其行业资质许可上注明的执业范围完全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网上信息审核将不予通过。
六、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咨 询 电 话: 0431-88556902
技术咨询电话: 0431-88556792
监督举报电话: 0431-88556526
0431-88556956
附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