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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林松原辽源四市公开宣判四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20 16:10:45 打印 字号: | |
  4月19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涉恶案件。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王文龙等七名被告人恶势力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文龙、邢士山、芦少韦等人采取雇佣人员到现场连续阻拦施工等手段勒索长热集团、长春市城峰建筑有限公司10余万元。2016年间,被告人王文林以非法手段获得玉潭镇勤俭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王文龙、芦少韦、邢士山及被告人周占武、董耀国在王文林的保护下,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分别结伙实施非法承包经营土地牟利等违法活动。2017年间,王文龙等三人预谋非法采砂销售牟利,先后在净月区源山墅小区、张友家后院、爱国村、天泽大路附近等四个地点,违法采砂销售,所得赃款被三人分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龙等7名被告人借助所谓的村民代表身份,分别结伙实施违法承包村民土地、敲诈勒索、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组织。依法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文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20万元不等刑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丁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8次聚众斗殴,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并在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1月11日,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对丁某等1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丁某等18名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丁某等以量刑重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杰、孙志伟、于有恶势力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杰、孙志伟、于有为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对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松高速”11标段项目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作案三起,属恶势力性质犯罪。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杰、孙志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赫思博、关鹏、张智航等11人恶势力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赫思博、关鹏、张智航、赵斌等人,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强斗狠,寻仇争霸,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为非作恶,随意殴打他人,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侵犯,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赫思博、关鹏、张志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短时间内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连续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及一起聚众斗殴犯罪。该团伙犯罪人数较多,有明显纠集者,重要人员固定,多次实施犯罪及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相对严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该团伙为恶势力。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认定被告人赫思博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鹏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志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来源:平安吉林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