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个以郭兴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延边造成了恶劣影响。2019年4月15日上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郭兴等人的上诉,维持了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郭兴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公开宣判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邀请了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
案情回放一:暴力讨债 强迫签下200万借条
2018年2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淑芬、孙境国因肖某未偿还借款且不知所踪,便将肖某车行内的工作人员杨某、王某、刘某约至长春市柳影路爱唯家宾馆,三人到达宾馆后,孙淑芬、孙境国、张国栋、刘海旭、李庆、吕立业、刘建岩便要求其说出肖某的具体下落,因三人均表示不知情,孙淑芬、孙境国、张国栋便对三人进行殴打。后孙淑芬、刘海旭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郭兴具体情况,在与郭兴商讨后,孙淑芬等人强迫杨某到宾馆一楼大厅签写一张欠郭兴200余万元的欠条,将肖某所欠的债务强行转移到杨某名下,并由王某、刘某在证明人处签字摁印。2月6日凌晨,因刘某有事需要外出,孙淑芬指派张国栋、刘建岩对其贴身跟随。孙淑芬、孙境国、刘海旭、李庆、吕立业在长春鼎兴名车车行内看守杨某、王某,晚上将二人带回爱唯家宾馆拘禁。2月6日晚,刘某脱离张国栋、刘建岩控制。2月7日,孙淑芬、孙境国、刘海旭、李庆、吕立业、张国栋、刘建岩在车行看守杨某、王某,当日晚,将二人带至位于长春市柳影路美景天城小区郭兴的出租屋内,由孙境国、吕立业在屋内看守。2月8日中午,因杨某接受长春市公安机关调查,脱离孙淑芬等人控制,后孙淑芬与郭兴商讨,决定不再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
2017年11月某日,为向安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孙淑芬、孙境国、郭兴、张国栋、吕立业、李庆、刘海旭到延吉市安某经营的两家美容院,对其进行辱骂、威胁、恐吓,轮流对安某以贴身跟随,不得随意外出等方式看守近三天。孙淑芬未经安某同意,私自将美容院内的部分设备拉走,伙同孙境国数次对安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孙淑芬、郭兴安排张国栋、吕立业在美容院继续看守安某及其母亲李某,期间,二被告人严格限制安某及其母亲李某外出,并掌控美容院的钥匙,后李某、安某借去延吉市法院开庭之机,脱离张国栋、吕立业控制。
案件回放二:聚众造势 抢走受害人手表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兴因被害人杜某未及时偿还债务,多次同被告人刘海旭、张国栋、李庆、吕立业到长春市华港、凯旋二手车交易中心杜某经营的车行内,聚众造势,贴身跟随,影响杜某经营和正常生活。期间,郭兴、张国栋、吕立业对杜某言语威胁、肆意殴打,逼迫其尽快偿还债务。2017年8月,郭兴强行将杜某的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万元)抵债。
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冯国强、冯晓玲雇佣被告人张国栋到龙井市向被害人韩某索债,并向张国栋支付人民币1000元。张国栋随即联系被告人李洋,乘坐冯国强提供的车辆与冯晓玲一同到龙井市山水兰庭小区韩某办公室内,向其索要债务。次日,张国栋又联系被告人蒋鹏、许多,四人白天贴身跟随韩某,晚上与韩某同住在洗浴中心,并由韩支付部分费用。四被告人贴身跟随韩某长达5天。
案件回放三:让欠债人租车后制作虚假合同抵押借款
2016年7月初,因杨某、韩某未及时偿还敦化市恒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肖遥提议让杨某、韩某以租车再抵押的方式还款,并请求郭兴在北京帮助办理抵押事宜,被告人郭兴亦同意。2016年7月4日,韩某、杨某在延吉市河南街延边万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车牌号为吉HU2858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万元整)。回到敦化后,肖遥向郭兴、韩某、陈鑫龙、杨某提供了3000元去北京的费用,四人驾驶该车前往北京,途中,郭兴告诉韩某、陈鑫龙、杨某可以制作虚假抵押协议办理贷款,并提供了北京办理贷款人的联系方式。韩某、杨某制作了虚假的奔驰车主仲米山与韩某的抵押协议,向吕某抵押借款5万元。(此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3日立案侦查,韩某已于2017年4月20日被延吉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杨某于2018年4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本案涉案的肖遥、王伟另案处理。)
法庭审判: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17人获刑
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兴等17 人涉恶案件。整个庭审过程历时36小时,庭审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审理中,查明郭兴等1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等犯罪事实。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2018年12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郭兴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本案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兴纠集数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郭兴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原审敦化市人民法院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认罪、立功、从犯、自首等情节,对各原审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判决无不当之处。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于4月15日公开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合法债务一定要合法讨要
本案主审法官敦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刘颖介绍,本案特点是合法债务,通过非法途径讨要,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使用软暴力。纠集了社会闲散青年,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有首要分子,本案中郭兴是首要分子,其组织有层级,不断发展,不断壮大。由于本案恶势力集团形成的时间较短,影响不是特别重大,所以量刑上考虑轻判。黑社会组织犯罪认定比较严格,需有特定的组织,有自己的行为特征,还有危害特征等。恶势力相对于黑社会来说组织不是很严密,另外也不是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质,比如黑社会我们经常考虑的是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但恶势力并没有在一定范围、一定行业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通常都是一个犯罪集团。认定恶势力的几个特点是,人员相对固定,三人以上,另外从事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多有暴力性质,比如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在危害性方面,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危害性。
“很多时候,一般会觉得我自己讨要自己的债务怎么就构成恶势力集团了,但实际上他们在讨要债务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刘颖法官说。
在此法院提醒群众,合法债务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讨要,比如说通过法院诉讼。现在全国在开展执行攻坚行动,相信法律能够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采取暴力手段,结果把自己送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