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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7 17:34:31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刘某某等涉恶团伙案,经审理,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在东辽县足民乡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河砂经营市场,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波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亮犯强迫交易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其余3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此案一同审理的范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未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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