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审判员张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来,郝某、刘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做“倒粮买卖”,郝某、刘某某共同欠王某某、周某某80万元粮款,2014年11月7日,经四人共同协商,达成协议,该80万粮款由郝某、赵某某分别偿还,郝某偿还王某某40万元,刘某某偿还周某某40万,并于当天郝某为王某某出具40万元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款,被告郝某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偿还40000元,余款360000元未付,故王某某来院告诉,要求郝某偿还欠款40万元并给付欠款期间利息2683.90元。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伊通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做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郝某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王某某100 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100 000元,余款160 000元及利息2683.9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另外被告郝某自愿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款40 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一并给付。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多次向郝某索要欠款,但因家住河北省维权路途较远,郝某又以“理由”推脱履行债务,王某某只得不远千里申请执行。
此案首次立案执行时,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还尚未完善,申请执行人身处千里之外又难以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法官只得带领办案组根据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在辖区内的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公积金以及理财产品等展开地毯式查询,结果一无所获,只得依照法律程序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随着网络财产查控系统的普及和完善,今天的执行干警可以坐在办公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绝大多数的银行账户存款、名下车辆拥有情况以及网络银行使用情况。2019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来院重新申请了对生效调解书的执行!
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对已查到的可执行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这回,郝某终于能够直面自己的失信问题,希望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愿意主动将四年前的调解书履行完毕。
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郝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主动将现金当场交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王某某终于得到了这笔“迟到”的欠款,长达四年的执行案件得以彻底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