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请千万别拘留我,我这就还款。”面对安图县法院执行法官采取的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雒某迫于法律的权威,履行了还款义务。
原来,2017年9月,雒某先后雇佣汪氏两兄弟、陈某在安图县石门镇仲平村、新丰村建民房,并约定汪氏两兄弟每日劳务费为240元,陈某每日劳务费为160元。
当工程结束后雒某却迟迟不支付劳务费。经三人多次催要后,雒某才极不情愿地支付了三人一部分费用。当三人再次要求雒某偿还剩余劳务费时,雒某竟耍起了无赖,拒不支付。协商无果下,汪氏两兄弟与陈某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安图县法院诉告雒某。
判决生效后,雒某并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三人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经多方走访调查,发现雒某具有履行能力。于是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要求雒某限期将所拖欠工人的劳务费全部结清,但心存侥幸的雒某却耍赖逃避、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在执行法官数次与被执行人沟通,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无果后,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见执行法官动了真格,被执行人雒某害怕被拘留,立马转变态度,主动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当天缴纳了所有执行款,如数交给了申请人汪氏兄弟及陈某,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让判决生效的义务得以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是执行的意义所在,更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安图县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