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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起纠纷 释法明理巧调解
  发布时间:2019-09-04 20:52: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长岭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矛盾的同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5月12日,原告张某某雇用被告李某某耕种三垧玉米地。某个天朗气清的早晨,原告来到自家耕地查看玉米苗生长情况,发现出苗率较低,仅有70%,心情瞬间晴转多云。又是一个阳光慵懒的午后,原告再次来到玉米地,看着稀少且“高矮胖瘦各不同”的玉米苗,心情持续糟糕……

原告认为被告操作免耕机不当,致使种子和化肥没有完全分离开,影响了玉米出苗率,更影响了秧苗长势,于是找到被告理论。被告称自己耕种的其他耕地均无异常,未必是自己的责任。双方情绪激动,多次沟通失败,遂决定去当地村委会分个青红皂白。闹了几天后,二人僵持不下。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000元。 



为充分了解情况,承办法官张洪新多次到原告的玉米地查看受损情况。在几番“望闻问切”后,8月30日张洪新再次来到原被告双方住地,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明理,依法融情调解。经过一上午的不懈努力,原告表示谅解被告,被告也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该案如若开庭审理,需要申请多项鉴定,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且双方系亲属关系,一判了之,不利于彻底解决矛盾。”张洪新说。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