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民事法官在总结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很多当事人碍于人情为亲戚或者朋友提供借款担保,因为没有明确担保性质,只是笼统写由他担保或者清偿,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情简介
王某因资金需要向孙某借款,孙某同意借款但要求王某找人提供担保,于是王某找到林某作为保证人,林某碍于朋友情面,便在王某向孙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并注明“到期不还款由我负责还款”。到了还款时间后,王某迟迟没有归还欠款,孙某多次催促其还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并要求林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由王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担保人在签订合约的时候没有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林某认为“到期不还款”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故主张其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但法律上所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强调的是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非主观因素,“到期不还款”仅仅是一种未履行债务的状态,并不属于一般担保要求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但又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故应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简单地认为只是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签个字,自己并没有用钱更不需要还钱,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由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件。法官建议,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方式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情谊诚可贵,担保有风险,必须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