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玉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玉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人民币43,341.25元。
被告人王某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释放后,由于没钱花便再次心生犯意,2019年1月至6月多次携带钳子、钢筋剪、菜刀、撬棍等作案工具到江源区内的多个通信基站,采用破坏基站防护装置的手段盗窃电瓶264块及铜芯电缆721延长米,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91,629元,每次实施盗窃后,王某玉均将电瓶和电缆等赃物出售给王某和褚某(均另案处理)。在王某玉最后一次盗窃的当晚,准备把盗窃的电瓶销赃给王某和褚某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追缴117块电瓶返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司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被告人王某玉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司财务,造成其它财务损毁,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法庭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