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作出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农业用种安全总体有保障,风险可管控,但仍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够、市场环境亟待优化等突出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种业高度重视,作出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并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种业市场净化行动,提出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近年来,全国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涉种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打好司法组合拳,积极服务保障种业振兴。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中的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加快种业振兴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八条,从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二)明确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意见》对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立足现有罪名,依法严惩种子套牌侵权相关犯罪。审理案件时要把握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的特点,立足刑法现有规定,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效果。实施涉种子犯罪,具有针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实施,曾因涉种子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年内曾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受雇佣或者受委托参与种子生产、繁殖的,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准确适用刑罚。五是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对是否属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三)明确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涉种子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同时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梳理问题、通报情况,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共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